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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与何波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何波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1531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656863-5,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桥南大道27号。负责人王成兴,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付兵,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何波,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与被告何波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红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