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5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曹国光与周艳萍、谢国营、马兵、聂志超借款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光,周艳萍,谢国营,马兵,聂志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549-1号原告曹国光。被告周艳萍。被告谢国营。被告马兵。被告聂志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国光诉被告周艳萍、谢国营、马兵、聂志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国光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谢国营所有的豫P×××奔驰牌小型汽车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曹国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豫P×××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间禁止办理车辆证照档案的转移变更登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继超审判员 穆继敏审判员 刘锦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雪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