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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5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曹国光与周艳萍、谢国营、马兵、聂志超借款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光,周艳萍,谢国营,马兵,聂志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549-1号原告曹国光。被告周艳萍。被告谢国营。被告马兵。被告聂志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国光诉被告周艳萍、谢国营、马兵、聂志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国光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谢国营所有的豫P×××奔驰牌小型汽车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曹国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豫P×××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间禁止办理车辆证照档案的转移变更登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继超审判员  穆继敏审判员  刘锦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雪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