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深圳宏明国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罗惠玲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宏明国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罗惠玲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503号原告深圳宏明国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少华。委托代理人范艳霞,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文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罗惠玲,女,汉族。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深圳宏明国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惠玲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深圳宏明国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缓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宏明国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温文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