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新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某军与王某拥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军,王某拥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新民初字第44号原告王某军,男,汉族,1968年2月2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西固区新城街。被告王某拥,男,汉族,1968年11月13日,兰州市西固区新联村农民,住新城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军诉被告王某拥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军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8元,减半收取729元,由原告王某军承担。审 判 长 陈作席代理审判员 李淑琴人民陪审员 周 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小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