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胡毅诉陈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毅,陈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15号原告胡毅,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陈周,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毅与被告陈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毅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共计3830元,由原胡毅承担。审 判 长 陈建国人民陪审员 段小明人民陪审员 周汉池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马文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