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朱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呼刑初字第12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1991年8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东县,初中文化,学生,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东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3日行政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呼兰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呼检未检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桂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2日6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新时速网吧上网时,趁同在上网的被害人李某某(男,19岁)熟睡之际将其手机偷走,经价格鉴定为2300元。经侦查,被告人朱某某于2014年12月1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提供了物证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书证被告人朱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人王某某、庄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呼兰区价格鉴定结论书等相关证据。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予以供认,没有辩解意见,同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2日6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新时速网吧上网时,趁同在上网的被害人李某某(男,19岁)熟睡之际将其手机偷走,经价格鉴定为2300元。经侦查,被告人朱某某于2014年12月1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以上事实,有经法庭质证并确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2014年12月12日14时许,被害人李某某电话报警称,2014年12月12日早上7点多,在呼兰区学院路滨才城湖与墅小区新时速网吧上网时手机被盗。经侦查,2014年12月12日15时许,哈尔滨市公安局地铁分局民警将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大世界商城卖手机的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抓获。朱某某对盗窃手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1991年8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系黑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滨才城小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东县。无前科劣迹。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2014年12月11日晚上21点50分左右,他和同学到呼兰区滨才城湖与墅小区新时速网吧上网。等到2014年12月12日凌晨3点左右,他将苹果5s手机放在上网的电脑桌子上,然后就睡着了,7点左右他醒来时,发现手机不见了,一同来的其他同学也不知道手机的去向。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4年12月11日晚上22时左右,他和李某某、庄某某去呼兰区学院路滨才城湖与墅小区的新时速网吧包宿上网,一直上网到12月12日凌晨2时左右,他们困了就都睡着了,到早上6点多的时候,他们睡醒了想回学校,离开网吧的时候,李某某说他手机不见了,他们就和李某某一起找手机,没有找到,之后就回学校了。5、证人庄某某的证言:2014年12月11日晚上22时左右,他和李某某、王某某去呼兰区学院路滨才城湖与墅小区的新时速网吧包宿上网,一直玩到12月12日凌晨2时左右,然后就都睡着了,到早上六点多的时候,他们睡醒了想回学校,要离开网吧的时候,他对同学说把自己的东西拿好,李某某就发现自己放在电脑桌上的手机不见了,就是这个经过。6、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12月11日晚上20点左右,他去呼兰区学院路滨才城湖与墅小区的新时速网吧玩,玩到12月12日早上6点左右的时候,发现他旁边的一个上网的男的把一部苹果5s手机放在桌子上,而且那个人当时还睡着了,于是他就把这个手机偷走了,准备找个地方卖了,之后他就在6时30分左右的时候在学院路乘坐213路公交车到道里区公路大桥,然后乘坐14路公交车到南岗区的大世界商城,找到一个收手机的人,他就问苹果5s能卖多少钱,这个收手机的人问他能否提供手机的发票和手机卡的号码,他当时说不出来这个手机的号码,因为手机是他偷的,所以也没有发票,结果他就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博物馆站派出所的民警带走了,后又被带到了学院路派出所。7、鉴定意见:经哈尔滨市呼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5S手机案发时价值为2300元。8、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扣押的手机返还给被害人。9、现场照片、社会调查报告及帮教材料。被告人朱某某无证据向法庭提供。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赃物已返还被害人;朱某某系在校学生,庭审时认罪、悔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石伟华审判员 宫世丽审判员 侯志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宋博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