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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催字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海权朗实业有限公司、孙洪涛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权朗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催字7号申请人上海权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孙洪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大钊,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申请人上海权朗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600051/20835898、出票金额为壹拾万元、出票人为许昌意斯特精机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19日、收款人为许昌华鼎精机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2月19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广发银行郑州分行黄河路支行本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权朗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建涛审 判 员  崔 敏代理审判员  刘红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宋晓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