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城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韩某甲、韩某乙与韩某丙、韩某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城民初字第475号原告韩某甲。原告韩某乙。被告韩某丙。被告韩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甲、韩某乙与被告韩某丙、韩某丁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乙于2014年10月17日死亡,原告韩某甲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某甲负担。审判长 杨林华审判员 孟秋宏审判员 于海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雷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