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栖城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韩某甲、韩某乙与韩某丙、韩某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城民初字第475号原告韩某甲。原告韩某乙。被告韩某丙。被告韩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甲、韩某乙与被告韩某丙、韩某丁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乙于2014年10月17日死亡,原告韩某甲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某甲负担。审判长  杨林华审判员  孟秋宏审判员  于海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雷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