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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行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渑池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渑池县陈村乡鱼池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渑池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渑池县陈村乡鱼池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行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渑池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渑池县会盟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赵红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东、朱沐卿,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渑池县陈村乡鱼池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渑池县白浪移民生态搬迁住宅房屋北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渑城综执决字[2014]第2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渑行审字第54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渑池县陈村乡鱼池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三日内履行,被执行人渑池县陈村乡鱼池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渑池县陈村乡鱼池村民委员会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渑池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渑池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渑城综执决字[2014]第2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爱霖审 判 员  陈来花代理审判员  苏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郑韵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