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杨某无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杨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69号原告马某某,女,39岁,汉族,住河北省蔚县。被告杨某,男,51岁,汉族,住河北省蔚县。本院在审理马某某诉杨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50元,减半收取54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贵斌审判员 李志明审判员 郭德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莉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