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岳中行初字第11号原告平江县三市镇白雨村上午组、平江县三市镇白雨村新屋组与被告平江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平江县安定镇官滩村民委员会、平江县安定镇官滩村虎形组山林权属行政裁决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为了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依法公正处理好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陈玉香审判员 李明霞审判员 陈 子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胡 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