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汉民初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张春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1556号原告张春光。委托代理人于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责人高健。委托代理人张建晶。原告张春光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4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春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卓亭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小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