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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民保字第5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杜永玲与莫言津、临沂博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永玲,莫言津,临沂博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临沂市宏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保字第524-1号原告杜永玲。被告莫言津。被告临沂博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聚才路中段鲁南汽车城。被告临沂市宏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双岭路与俄黄路交汇处南1000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0号。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民初字第2446号原告杜永玲与被告莫言津、临沂博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临沂市宏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4)临兰民保字第52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临沂市宏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鲁Q、挂车牌为鲁Q挂的汽车两辆。现本院作出的(2014)临兰民初字第24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申请解除对其车辆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临沂市宏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鲁Q、挂车牌为鲁Q挂的汽车两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