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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鲁爱兰与衢州市柯城区顺鲁残疾人居家照料(庇护)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衢州市柯城区顺鲁××人居家照料(庇护)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141号原告:鲁某某。委托代理人:陈信国,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翔,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衢州市柯城区顺鲁××人居家照料(庇护)中心,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顺家路边村1村。负责人:鲁刚位。委托代理人:郑鹏程,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鲁某某诉被告衢州市柯城区顺鲁××人居家照料(庇护)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鲁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章 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周秀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