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执申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吴华然与郑强民间借贷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申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吴华然,男,1977年5月18日生,汉族,淮北国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郑强,男,1972年1月29日生,汉族,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铁运处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仲裁委员会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淮仲裁字第046号裁决书,于2014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郑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强向申请执行人向吴华然支付借款2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4日起至2014年8月15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4年8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仲裁费1248元,执行费234元。但被执行人郑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华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仲裁委员会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淮仲调字第046号调解书第一、二项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且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晓宁审判员 徐建民审判员 袁长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董春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