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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孙玉娟与修林、王春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娟,修林,王春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831号原告孙玉娟,农民。被告修林,农民。被告王春霞,农民。原告孙玉娟与被告修林、王春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玉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修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被告王春霞未经法庭许可无故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玉娟诉称,2013年8月份至9月份,被告修林承包平度市田庄镇官庄中学校舍改造工程,雇佣原告为其干活,干活时由修林指派倪建敏负责给原告记录工日及核算工资数额。工程结束后修林在记工日单中亲笔签名认可,并承诺付原告工资日期。后原告多次到被告处索要工资款,被告未付,故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工资款880元,索款租车费、误工费600元,共计14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被告修林未答辩。被告王春霞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修林、王春霞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份,被告修林承包平度市田庄镇官庄中学校舍改造工程,雇佣原告孙玉娟干另(零)工,由倪建敏负责记工,原告孙玉娟工作11天,经结算工资880元,被告修林在记工单上签名确认。因多次向被告索要工资未果,原告孙玉娟于2015年1月12日诉来本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付给原告工资款880元,索款租车费、误工费600元,共计1480元;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原告为证明被告修林欠其工资的主张,提供官庄中学校改工程记工单一份,记载,8月份,另(零)工孙玉娟11天,凯盛宛建安公司倪建敏,工资880元。于今年八月十五前付清,修林,2013.9.2号。庭审时,被告王春霞到庭,称被告修林于2014年年底支付给中间人穆文显2000元,用于偿还包括原告在内的八人的工资,后王春霞与被告修林电话联系称下午到法庭签协议,未经法庭许可无故退庭,该日下午两被告未到庭处理。庭审中,原告孙玉娟称,其主张的交通费、误工费没有证据,但包括其在内的八人为多次找被告索要工资,后到法院立案、开庭共计花费近千元;中间人穆文显确实收到被告给付的2000元,已用于起诉等花费,原告同意从被告欠其款项中抵顶25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一份、记工单一份,当事人当庭陈述记录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修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被告王春霞未经法庭许可无故退庭,应视为两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修林欠原告孙玉娟劳动报酬880元的事实,有被告修林签名确认的计工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当予以清偿,被告修林未在约定期限内清偿上述款项,现原告孙玉娟起诉要求被告修林支付劳务费,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扣除被告已经偿还的250元;原告孙玉娟要求被告修林赔偿索款租车费、误工费600元,考虑到原告付出劳务地点、家庭居住地点距维权地点较远,在社会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大环境下,被告仍长时间没有结清劳务报酬,确实增加了原告维权成本,对于原告要求支付交通费用和误工费用,应予支持,但原告主张600元要求过高,本院酌情支持200元;原告孙玉娟的其他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修林、王春霞系夫妻关系,被告修林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被告王春霞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为被告修林的个人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修林、王春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玉娟劳务报酬630元、交通误工费200元,共计8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38元,邮寄费60元,共计148元,由被告修林、王春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牟晓波人民陪审员  林洪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志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