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翼民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刘金林诉亓克元、第三人王红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林,亓克元,王红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翼民初字第1033号原告:刘金林,男,1962年12月11日生,山西省翼城县。委托代理人:原沛瑶,山西尧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亓克元,男,1955年7月13日生,山西省翼城县。第三人:王红英,女,1952年2月18日生,山西省翼城县。委托代理人:李成华,翼城县唐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林与被告亓克元、第三人王红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林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金林负担。审 判 长 续红萍审 判 员 温海霞人民陪审员 史 钰二〇一五��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周健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