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曹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185号原告:曹某,女,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岩,泗县丁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曹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彭向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 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