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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执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青阳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金田通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田通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池执字第00120号申请执行人:青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法定代表人:尚良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金田通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青阳县。法定代表人:陶善如,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青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金田通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金田通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金田通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11902元及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光氢审 判 员  余加胜代理审判员  祖国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童枞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