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严智诉王洪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214号原告严智,男。被告王洪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智诉被告王洪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智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严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严智负担。审判员 王国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孟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