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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严智诉王洪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214号原告严智,男。被告王洪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智诉被告王洪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智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严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严智负担。审判员  王国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孟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