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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一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柴江与诉被告吉林市大祺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江,吉林市大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一初字第274号原告:柴江,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双河镇。被告:吉林市大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吴军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江与被告吉林市大祺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江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柴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浚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高鑫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