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姜德福与陈险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德福,陈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民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姜德福,男,1968年10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陈险峰,男,1963年12月12日生,汉族,工程师,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44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陈险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姜德福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44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华 亮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闫晶轶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范 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