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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3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蔡军民与郭小红、周忠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军民,郭小红,周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363-1号申请执行人蔡军民。被执行人郭小红。被执行人周忠平。申请执行人蔡军民与被执行人郭小红、周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15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郭小红、周忠平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蔡军民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执行费75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郭小红、周忠平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郭小红、周忠平在本院被执行案件较多,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郭小红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城南街道白云源路767号绿城桂花园初阳苑1幢1-702室房产(与他人共有,且现房抵押)和被执行人周忠平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城南街道春江东路388号金久·城市花园2幢1单元301室房产(与他人共有,且现房抵押),未发现被执行人郭小红、周忠平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郭小红、周忠平下落。现申请执行人蔡军民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郭小红、周忠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36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军民如发现被执行人郭小红、周忠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