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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6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成民与李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民,李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651-1号原告李成民,男,1964年12月4日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李冰,男,1985年1月17日生,汉族,住鱼台县。原告李成民与被告李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成民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查封被告的车辆鲁H×××××号皮卡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成民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冰所有的鲁H×××××号皮卡车一辆。二、查封原告李成民提供担保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员张新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郭环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