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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商初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苏州明仕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和德化纤经营部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明仕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吴江市和德化纤经营部

案由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商初字第2000号原告苏州明仕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经济开发区兴南路19号12幢。法定代表人何晓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阙华。被告吴江市和德化纤经营部,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东方市场原料商区3幢23号。投资人范和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晓明,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江强,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明仕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和德化纤经营部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明仕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明仕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明仕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45元,合计2195元,由原告苏州明仕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有顺审 判 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李根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向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