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马民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马民初字第00077号原告许某某。委托代理人邢纯,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涛人民陪审员  何培祥人民陪审员  周胜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苏芳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