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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金良与济南蓝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桥区东艺广告装饰部,济南蓝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槐民初字第229号原告天桥区东艺广告装饰部,住所地济南市。经营者王金良,男,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现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吴坫臣,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蓝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龙,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原告天桥区东艺广告装饰部(以下简称东艺装饰部)与被告济南蓝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艺装饰部的委托代理人吴坫臣���被告蓝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海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艺装饰部诉称:自2013年11月13日起,原告开始负责被告在济南市槐荫区匡山、西市场、群盛华城部分分店门头牌匾广告制作,被告留下2618元工程款作为质保金。至2014年12月10日,被告公司员工已经解散,被告已经将所有分店转让他人,且都进行了重新装修(附照片),故不再存在质保问题。原告东艺装饰部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蓝泰公司:1、向其支付质保金2618元;2、支付违约金及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其承担。审理中,原告东艺装饰部明确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数额为1647元,放弃对违约金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蓝泰公司辩称:从原告要钱到现在,我们一直答复不会拖欠,因为我们现在拖欠公司员工工资,我们是先解决员工工资问题,现在还有30万的员工工资没有解决,我们在六月有��房租收入,法定代表人也想卖房子支付。原告可能认为我们的法定代表人长期在国外,公司就不经营了,所以才来起诉的我们。原告起诉的质保金和违约金的数额都对,我们同意还钱。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3日、2013年11月28日、2014年3月12日,原、被告双方分别签订《广告装修合同》三份,约定由原告东艺装饰部为被告蓝泰公司经营的匡山、西市场、群盛华城三家房产中介的门面进行装饰装修,装修工程费分别为2980元、8000元及15200元,并约定上述三个装修工程完工后,分别预留工程费的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期满经验收无质量问题,被告蓝泰公司向原告东艺装饰部退还质保金。该三份合同还约定,如被告蓝泰公司逾期付款,则每逾期一日,应向原告东艺装饰部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以上事实有原告东艺装饰部提交的三份《广告装修合同》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为凭。上述三份合同签订后,原告东艺装饰部依约完成了相应的装饰装修任务,并在结算时预留了合同约定的质保金共计2618元。现匡山、西市场门店的装修工程质保期已过,被告蓝泰公司认可质保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被告蓝泰公司对群盛华城门店在质保期内进行了重新装修。被告蓝泰公司同意退还原告东艺装饰部上述三个装修工程中的质保金共计2618元。因被告蓝泰公司未能及时退还质保金,原告东艺装饰部主张被告蓝泰公司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向其按日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但其仅对匡山店及西市场店工程主张一个月的违约金,对群盛华城店12天的违约金不再主张,故违约金共计1647元。被告蓝泰公司对其违约事实予以认可,并同意向原告东艺装饰部支付违约金1647元。被告蓝泰公司主张因其经营困难,暂无能力���付质保金及相应的违约金。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陈述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三份《广告装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予履行。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质保期结束后,在不出现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被告蓝泰公司应退还原告东艺装饰部质保金共计2618元。现被告蓝泰公司承认其应向原告东艺装饰部退还质保金2618元,该自认有合同及事实依据,本院对原告东艺装饰部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1647元,因被告蓝泰公司在匡山店及西市场店工程的质保期满后未及时退还原告东艺装饰部的质保金,故其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五,按日向原告东艺装饰部支付违约金。现原告东艺装饰部要求被告蓝泰公司支付违约金1647元,并不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被告���泰公司也对该违约金数额没有异议,故本院支持原告东艺装饰部要求被告蓝泰公司支付违约金1647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蓝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桥区东艺广告装饰部支付质保金2618元。二、被告济南蓝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桥区东艺广告装饰部支付违约金1647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济南蓝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斌二〇��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官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