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辖终字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丽义与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日照凌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辖终字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庆洪,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义,居民。原审被告日照凌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诉人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丽义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管辖权异议,不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4)临兰民初字第5220号民事裁定上诉称,本案属于物权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或原审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为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或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财产侵权引起,属于侵权纠纷的范畴,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硕海审判员 于保国审判员 尤洪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