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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大商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与崔洪建、丁泮祥、冯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崔洪建,丁泮祥,冯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大商初字第8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法定代理人陈树立,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奇志,男,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马超,男,该公司职工。被告崔洪建,男,1969年0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丁泮祥,男,1960年04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冯强,男,1984年0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诉被告崔洪建、丁泮祥、冯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4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封万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成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