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112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12月6日被羁押,同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5]10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少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于2011年11月8日向交通银行申领了一张银联乐购信用卡金卡,截止2014年12月5日,该卡欠款总额为人民币41322.19元,其中透支本金为人民币29510.98元。之后,被告人吴某某改变居住地址和联系电话以逃避银行的催款。此外,被告人吴某某还于2011年11月8日向平安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2011年7���13日向深圳发展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截止报案日,此两张信用卡共欠款总额为人民币61615.64元,其中透支本金为人民币41324.33元。另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于2014年12月6日被抓获。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后,被告人吴某某家属代其向平安银行还款55000元,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还款情况说明》;被告人吴某某家属向交通银行偿还了信用卡欠款4150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陈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其家属代其偿还了��用卡欠款,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2015年10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晓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蓝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