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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114号原告李某,女,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赵娟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温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