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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5)鄂保康寺民初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泽康与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康,付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105)鄂保康寺民初字第0016号原告王泽康。被告付涛。原告王泽康与被告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兆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泽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泽康诉称,2014年1月28日,被告付涛在我处借款11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口头约定在一个月内付清。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向被告付涛催要,被告付涛至今分文未还。因此,现要求被告付涛偿还欠款11000元。被告付涛在接受本院询问时,承认原告王泽康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付涛承认原告王泽康的全部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付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王泽康借款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付涛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交给保康县人民法院转交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韩兆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郑永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