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糜某甲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糜某甲,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191号原告糜某甲。被告吕某,女,1972年6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72********,汉族,住东海县牛山街道湖西村*****号。原告糜某甲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长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糜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糜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在上海打工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年××月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子糜某乙。婚后原告在常州打工,被告在无锡打工。被告在2011年12月跟原告打个电话后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被告行为对家庭及子女极不负责任,为解除原被告之间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现请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糜某乙原告抚养。被告吕某未有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糜某甲与被告吕某于1999年4月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子糜某乙。上述事实,在庭审中有原告举证双方结婚证等及原告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本系合法夫妻,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已生育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以被告长期外出未归,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糜某甲与被告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糜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可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单到指定银行交纳,并将交款凭证送交我院。审判员 李长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宋书豪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