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韩国胜与张礼、张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国胜,张礼,张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318号原告韩国胜,男,汉族。被告张礼,男,汉族。被告张毅,男,汉族。原告韩国胜与被告张礼、张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国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国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建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丁天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