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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韩国胜与张礼、张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国胜,张礼,张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318号原告韩国胜,男,汉族。被告张礼,男,汉族。被告张毅,男,汉族。原告韩国胜与被告张礼、张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国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国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建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丁天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