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0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宋某甲与宋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宋某乙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0974号原告:宋某甲,男,193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张健,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乙,男,196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甲与被告宋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甲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相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彦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