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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民初字第02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美阳、贺勇与朱正东、安徽誉毅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阳,贺勇,朱正东,安徽誉毅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民初字第02914号原告王美阳,男,1963年12月7日生。原告贺勇,男,1984年11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邓成洪,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正东,男,1973年12月3日生。被告安徽誉毅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启航,该公司经理。本院审理原告王美阳、贺勇与被告朱正东、安徽誉毅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正东、安徽誉毅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美阳、贺勇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美阳、贺勇撤回对被告朱正东、安徽誉毅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074元,减半收取2037元,由原告王美阳、贺勇承担。审 判 长  刘雅萍人民陪审员  宋秋波人民陪审员  肖艳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曾振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