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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3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长沙市开福区星雅医疗美容门诊部与张如意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38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开福区星雅医疗美容门诊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240号。经营者陶娟,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如意,女,1987年6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金梅,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长沙市开福区星雅医疗美容门诊部(以下简称星雅门诊部)因与被上诉人���如意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575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张如意在一审中起诉称:张如意发现星雅门诊部宣传网站www.csxingya.com中刊登了文章“拉皮除皱手术怎么样,效果好吗?”星雅门诊部未经张如意同意,擅自使用张如意的照片作为文章插图,且在涉嫌侵权页面中设有多处在线咨询窗口以及医院其它整形类项目的介绍。张如意目前系中国著名演员,曾出演过多部电影、电视剧作品,系多家时尚品牌的代言人。因此,张如意的形象已经具有相当的商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张如意一直都将维护个人健康形象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星雅门诊部未经张如意的同意,擅自将张如意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文章当中,且在照片底部打上星雅门诊部的名称及网址,实现了星雅门诊部的商业利益,严重侵犯了张如意的肖像权。并且,星雅门诊部将张如意的照片用于整形美容等项目的商业宣传中,会使浏览该网站的网友误认为张如意曾接受过类似的手术,甚至误以为张如意在星雅门诊部接受过此类手术,这与事实严重不符,对张如意的商业形象和个人声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降低了张如意的社会评价,严重侵犯了张如意的名誉权。因此,张如意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星雅门诊部立即停止侵害并向张如意赔偿经济损失等。一审法院向星雅门诊部送达起诉状后,星雅门诊部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其工商登记地址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24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管辖的���定,应当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故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如意系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的所有权人,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及北京市朝阳区×社区筹备组于2014年1月22日出具的《居住证明》,张如意自2010年1月在该房屋处居住至今。审理中,张如意称其系在该房屋处使用计算机发现涉案侵权一事。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肖像权、名誉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名誉权受侵犯的案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原审原告张如意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属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被告星雅门诊部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星雅门诊部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其地址在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管辖法院以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当由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张如意对于星雅门诊部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如意系以星雅门诊部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为由提起的诉讼,请求判令星雅门诊部立即停止侵害并向张如意赔偿经济损失等,故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法律有关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张如意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张如意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星雅门诊部关于本案应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长沙市开福区星雅医疗美容门诊部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险   峰代理审判员 蔡      琳代理审判员 何      京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唐栋书记员刁建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