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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一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四川鼎博律师事务所诉罗梅仲裁、人民调解代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474号原告四川鼎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法定代表人邱博能,主任。委托代理人丁朝勇,四川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梅,女,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四川鼎博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罗梅诉讼、仲裁、人民调解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鼎博律师事务所以与被告罗梅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鼎博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四川鼎博律师事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周雅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