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证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张士荣与丁兆和证据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士荣,丁兆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证字第00112号请求人:张士荣。委托代理人:丁中堂,湖北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请求人:丁兆和。请求人张士荣因与被请求人丁兆和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为查明案件事实,申请法院对保存于武汉利通船务有限公司关于“利通618”轮所有权及挂靠情况等证据资料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张士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请求人张士荣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二、对保存于武汉利通船务有限公司关于“利通618”轮所有权及挂靠情况等证据资料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利害关系人对海事证据保全有异议的,可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皮伟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岳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