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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伽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原告屠令红诉被告李宏伟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伽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伽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令红,李宏伟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伽民初字第31号原告:屠令红。委托代理人:曹恢,新疆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宏伟。委托代理人:蒋吉祥,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屠令红诉被告李宏伟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屠令红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屠令红以相关主要证据收集、举证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令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屠令红负担,由本院退还原告屠令红25元。代理审判员 曹 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启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