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刘有进与陈初武、毛文英、福建省大田县万达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有进,陈初武,毛文英,福建省大田县万达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271号原告刘有进,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被告陈初武,男,1955年5月24日生。被告毛文英,女,1957年5月5日生。被告福建省大田县万达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田县太华镇万湖村尾坪。组织机构代码:59345926-2。法定代表人陈初武,执行董事。原告刘有进与被告陈初武、毛文英、福建省大田县万达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五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有进,被告陈初武、万达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文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有进诉称:要求被告陈初武、毛文英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8600元,共计人民币318600元。被告万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初武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对借款30万元没有异议,但提出借款时间2013年4月7日,并非2014年11月1日,且其已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到2014年10月份。此借条系2014年11月1日重新换写的计18万元,但对现在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即本息318600元没有异议。只是因公司经营亏损,无力偿还所欠借款。被告万达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在庭审中提出与被告陈初武相同的辩解意见。被告毛文英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日日,被告陈初武以经商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3%计息,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陈初武出具借条一张,并由被告万达公司提供担保。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陈初武、毛文英于1976年7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12月3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借条1份及被告陈初武与毛文英的结婚申请书、离婚申请书;被告陈初武提供了万达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刘有进与被告陈初武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被告陈初武应当偿还借款。被告万达公司自愿为被告陈初武向原告刘有进借款提供担保,且未约定担保方式,应按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虽被告陈初武、毛文英于2014年12月3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该笔借款均系发生在被告陈初武、毛文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仍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被告毛文英对被告陈初武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上述债务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主张月利率按1.86%计算,并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即利息为18600元(从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2月10日止,计2个月零10天,按1.8%计息)被告毛文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初武应偿还借款300000元、支付利息18600元,合计人民币318600元给原告刘有进。该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毛文英、福建省大田县万达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39.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五一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方来能附本案判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㈡》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