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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夏亚丽与夏亚丽、陆国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夏亚丽,陆国平,章淑军,周永军,方珠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26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西路552、552-1、554、556、556-1号。负责人:卢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丹丹,该行员工。被告:夏亚丽。被告:陆国平。被告:章淑军。被告:周永军。被告:方珠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诉被告夏亚丽、陆国平、章淑军、周永军、方朱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海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在递交起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海高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沈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