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瑶民调确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何楚俊、何源俊、何焕俊请求确认人民调解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楚俊,何源俊,何焕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调确字第00004号申请人:何楚俊,男,194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何源俊,男,194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何焕俊,男,194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三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炜,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何楚俊、何源俊、何焕俊请求确认人民调解效力一案中,申请人何楚俊、何源俊、何焕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何楚俊、何源俊、何焕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何楚俊、何源俊、何焕俊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周燕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冯 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