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谷忠波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忠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铁银刑初字第00054号公诉机关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谷忠波,男,1979年3月8日出生黑龙江省龙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龙湾街五委*组,现住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盛峰佳苑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铁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铁岭市看守所。辩护人孙祥,辽宁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辽铁银检公诉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忠波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斌、代理检察员付尧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忠波及其辩护人孙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0年1月份,被告人谷忠波虚构其曾是铁岭市副市长周某某的司机身份,能找周副市长给张某某的外甥罗某某办理事业编工作的事实,骗取罗某某66000万元人民币。赃款被其挥霍。2、2010年5月末的一天,被告人谷忠波仍虚构其是铁岭市副市长周某某的司机,能找副市长周某某帮助张某某承揽铁岭县X乡X村新村建设和X集团基地建设工程的事实,并谎称周副市长让将好处费500000元人民币交给一个叫岳某的人,另外拿车油费现金20000元人民币,共计骗取张某mou520000元人民币。在被告人谷忠波将存有500000元人民币的银行卡交给岳某让其帮联系工程没有成功,岳某分几次将500000元人民币返还给谷忠波后,被告人谷忠波将所骗取的520000元人民币赃款全部挥霍。期间,被告人谷忠波又编造其工作调动、孩子有病等虚假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某10000元人民币。3、2012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谷忠波虚构能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事实,先后骗取申某某共计40000元人民币。赃款被其赌博挥霍。案发前,被告人谷忠波的父母帮其返还被害人申某某100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铁岭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和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七路派出所的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被害人张某某、罗某某、申某某的陈述、证人岳某、罗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户口证明、信用卡交易记录及欠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谷忠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前期无诈骗的主观故意等辩护意见,因与案件事实不符且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谷忠波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谷忠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25年12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责令被告人谷忠波退赔被害人张俊文物质损失人民币530000元、退赔被害人罗宏阳物质损失人民币66000元、退赔被害人申玉静物质损失人民币3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伟思人民审判员 : 张 军人民陪审员 : 付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 汪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