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吴某某、薛某某与张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薛某某,张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1775号原告吴某某,男,195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原告薛某某,女,1961年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张某,男,1984年3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薛某某诉被告张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宋成钢审 判 员 徐卫明人民陪审员 施照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