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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杨海红与付立旺合同纠纷解除保全措施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红,付立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156-2号原告杨海红。被告付立旺。原告杨海红因与被告付立旺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156-1号民事裁定书,扣留原告杨海红退赔于巴东县公安局拟付给被告付立旺的人民币33万元。现因案件审理中原告杨海红申请撤诉,本院已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156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其撤回起诉。被告付立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扣留措施。本院认为,被告付立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杨海红退赔于巴东县公安局拟付给被告付立旺的人民币33万元的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千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谭清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