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社民商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书伦诉王书海、王海坡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伦,王书海,王海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社民商初字第00089号原告王书伦(又名王伦),男,汉族,41岁。委托代理人刘兆伟,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书海,男,汉族,62岁.被告王海坡,男,汉族,5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书伦(又名王伦)与被告王书海、王海坡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书伦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书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5元,减半收取527.5元,由原告王书伦负担。审 判 长 陈 科审 判 员 苟万国人民陪审员 张保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