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白凤林与安徽蒙城鸿业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128号原告:白凤林,女,1980年4月9日出生,朝鲜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陈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蒙城鸿业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黎海,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凤林诉被告安徽蒙城鸿业地产有限公司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为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朝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