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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长春创富集团股份公司与王占伍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创富集团股份公司,王占伍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355号原告长春创富集团股份公司(反诉被告),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陈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颖,长春创富集团股份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赵朋云,长春创富集团股份公司职工。被告王占伍(反诉原告),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委托代理人任国松,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创富集团股份公司诉被告王占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王占伍提出反诉。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王占伍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创富集团股份公司因需要重新变更起诉内容,而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被告王占伍因需要庭下进一步核算欠款数额,而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长春创富集团股份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王占伍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9913元,减半收取9956.5元,由原告长春创富集团股份公司负担。被告王占伍未交纳反诉费。代理审判员  金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勇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