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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高映仙与胡亚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映仙,胡亚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204号原告:高映仙。被告:胡亚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映仙诉被告胡亚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映仙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映仙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涤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丁 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